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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会修正法案通过:阻碍警队护送的人将被判 2 年监禁和 RM10,000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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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下议院刚刚通过了几项围绕警队护送和车队护送职责的新法案和修正案
今天早些时候,PaulTan.org 的业内同行报道说,马来西亚国会下议院三读通过了几项对 1967 年警察法令(344 法令)的修正案。其中包括惩罚妨碍警方护送车队的驾驶者的新法律。
此前,这种违法行为实际上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说,它处于一个相对的灰色地带。事实上,之前并没有明确规定驾驶者必须在道路上让路给贵宾车队的法案。但现在情况似乎不再是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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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修正后的法案明确规定,只有大马皇家警察才能执行车队护送职责,如上图所示
首先,修正后的 1967 年警察法令(344 法令)第 21 条现在对此事做了更明确的规定。首先,它规定只有大马皇家警察(PDRM)的官员才能执行护送车队的职责。
其次,同一法案的一个分节现在规定,任何妨碍、反对或违反警官在任何公共道路执行护送任务时发出的任何合理指示的驾驶者或人员都将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即应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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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修正后的法案还对妨碍、反对或违反执行车队或车队押运任务的官员指示的驾驶者给予更严厉的惩罚
进一步的修正案增加了对违反该法案的人的惩罚,目前最高可判处 2 年监禁,以及最高 RM10,000 罚款。这些都是从之前该法案下的仅仅 2 个月监禁和 RM200 罚款的升级。
简而言之,只要您看到穿制服的警察,灯光闪烁、警报器鸣响,并命令您为护送车队让路,那么您确实应该让路。如果没有,那么您将不得不面对我们刚刚详细说明的新惩罚。
您可以点击这些蓝色文字来查看完整的新法案。顺便说一句,您还可以通过下面嵌入的 YouTube 影片,从执行人员的角度更好地理解这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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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ee Wei
Lover of all things fast, but always happy to take the slow lane when it comes to storytell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