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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肇事者须向受害者及家属支付赔偿

内阁会议原则上同意修订《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333号法令),以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赔偿机制,同时加强道路交通违规记分制度。交通部长陆兆福表示,内阁于上周三作出这项决定,旨在确保违法者除了面对现有刑罚,包括监禁、罚款及吊销驾驶资格外,也必须为其行为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他说,这项赔偿机制将涵盖酒后或吸毒后驾驶、鲁莽驾驶,以及其他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
“目前,违法者只会被判处监禁或罚款,但并没有向受害者家属作出赔偿的规定。”
他在记者会上如是表示,“我们希望在国家法律中设立一项全新机制,让法院也有权下令被判有罪者向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支付赔偿。”
不过,赔偿金额不会由政府自动设定,而是交由法院根据每宗案件的事实与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赔偿金额评估标准:
- 司机所犯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 受害者所蒙受的伤害或死亡后果。
- 受害者或其直系家属所承担的经济损失。
- 违法者支付有关赔偿的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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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Akta 333
作者
Chee 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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